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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些你都要了解!有关“灵活用工”法律依据和政策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0-10-20 16:21:07

灵活用工并非件新鲜事物•其实早在多年以前•灵活用 工就已经在部分国家普及。目前,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 始接受并使用灵活用工是时代背景下产生的需求所致。随 着灵活就业者的增多及企业用工模式的转变,灵活用工以 其合规的特点被社会认可。灵活用工发展到至今少不了法 律依据及政策加持,下面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下这些法律依 据和政策:

这些你都要了解!有关“灵活用工”法律依据和政策 第1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

第三十七条: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、 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,由税务机关核定 其应纳税额,责令缴纳。

第四十四条: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 的原则,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 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,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。受托 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,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 征收税款,纳税人不得拒绝;纳税人拒绝的,受托代征单 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。

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六条(五)经营所得是指:

1、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、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,个人 独资企业投资人、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 的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生产、经营的所得;

2、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、医疗、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 活动取得的所得;

3、 个人对企业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以及转 包、转租取得的所得;

4、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、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。

除了法律依据以外,还有一些领导和政府部门发布了一些 政策鼓励发展“灵活用工”:

7月15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中央网信办、工业和信息 化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《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 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“意 见”),《意见》中内容倡导以创新生产要素供给方式,激 活消费新市场,发展新的就业形态。

李克强总理在72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:“要 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,引导劳动者合理有序经 营”。当天会议特别提出:“确定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措 施,促进增加居民就业和收入”。

731国务院办公厅发布《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的意见》。《意见》强调个体经营、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 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,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 径,对拓宽就业新渠道、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。 具体从创业渠道、创业环境、保障支持三个方面提出政策 措施。